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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評價及應急預案相關問題與答復匯編

關于咨詢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物質及臨界量確定問題的回復


來信:

《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HJ 941-2018)附錄A《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物質及臨界量清單》中部分物質涉及濃度要求。以鹽酸為例,如企業儲存的鹽酸濃度低于37%,該企業在進行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時,是否需要將鹽酸記入Q值計算?如是,在Q值計算過程中,是折算成100%還是37%。

回復:

《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HJ941-2018)中,按照“混合或稀釋的風險物質按其組分比例折算成純物質”原則,濃度低于37%的鹽酸應折算為濃度為37%的鹽酸,臨界量按7.5噸計算Q值。 



關于風險評估中風險物質是否折純問題的回復


來信:

編制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報告,確定風險等級時,按《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附錄A查找風險物質及臨界量,一般風險物質的臨界量都是指純的,那么企業存放的風險物質是否需要將濃度折純后對照臨界量。比如企業存儲的硝酸濃度為60%,是否折算為90%,酒廠存放的基酒,濃度一般為68%,是否需折算為95%的乙醇,還是不用折算,只要是硝酸就按其存儲量比臨界量,或酒廠的基酒,不作為風險物質。還有個問題,酒廠的廢水,有時候COD濃度大于10000mg/l,有時候小于,風險分級方法附錄A中388是“COD濃度大于等于10000mg/的有機廢液”,那么釀酒廢水是否屬于有機廢液,濃度有時大于,有時小于10000的情況,這個釀酒廢水是否屬于風險物質。

回復:

按照《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HJ941-2018)中“混合或稀釋的風險物質按其組分比例折算成純物質”原則,濃度為60%的硝酸折算為80%的濃度后計算臨界量;濃度為68%的基酒折算為95%的乙醇計算臨界量。如果風險物質存在量小于臨界量,折純與否對分級結果沒有影響,則可不必折算。關于問題二的答復:按照《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HJ941-2018)中“風險物質在廠界內存在量呈動態變化,則按年度內最大存在量計算”原則,如果酒廠廢水COD濃度存在有時大于或小于10000mg/L的情況,則該釀酒廢水應列入風險物質。 



關于鉻礦是否為風險物質問題的回復


來信:

含40%三價鉻的鉻鐵礦原料,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是否應該作為風險物質來分析?

回復:

重金屬及其化合物在工業中應用廣泛,轉化復雜,從歷史突發環境事件統計來看,涉重金屬突發環境事件比例較高,因此《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HJ941-2018)中相應規定了鉻等重金屬及其化合物臨界量計算問題。鉻鐵礦原料在加工生產過程可能產生含鉻廢水、廢渣,長期露天堆放也可能導致淋溶水中鉻等重金屬超標,可能對企業外部人群和環境造成傷害、污染。因此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時,應作為風險物質進行分析,明確其可能導致的污染途徑并針對性提出風險防控措施。



關于環境應急預案中單質銅等是否計入臨界量的回復


來信: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中,考慮到其單質銅、鎳、銀等單質的風險性很小,是否需要計入臨界量?在《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HJ941-2018)中,銅及其化合物特別標注以銅離子計,是否意味著單質銅可以不計入臨界量?如果是,那么對于除銅以外的其他單質金屬是否也不計入臨界量?

回復:

您所提及的內容,我們理解為風險低的重金屬單質是否需要計入臨界量的問題。根據我部《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HJ941—2018)附錄A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物質及臨界量清單第七部分,銅及其化合物臨界量計算,因為單質銅活性與毒性低,可不計入臨界量;銅離子的生態毒性高,因此按銅離子計入臨界量。除銅外,重金屬比如單質銀、鎳活性和毒性與存在形式(比如納米銀)有關,綜合考慮標準中規定其單質計入臨界量。 



關于風險評估中風險物質折純問題的回復


來信:

在2020年9月28號和11月12號發布的,關于《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HJ 941-2018)中風險物質的選取、臨界量的確定回復存在疑問。9月28號選登的鹽酸折算濃度依據附錄A“鹽酸(濃度 37%或更高)”,低于37%的折算成37%是有相關分級依據的,但是11月12號選登的乙醇、硝酸為什么是折算成95%、80%濃度,因為分級方法附錄A中僅僅列有:乙醇、硝酸、鹽酸(濃度 37%或更高)”,按照分級方法,不是應該折算成純物質嗎?關于涉及到溶液性質的,在分級方法中未像鹽酸一樣提及濃度的,不是應該都折算成純物質嗎?第三部分 有毒液態物質、第五部分 其他有毒物質,如果存在于溶液中,并且濃度很低,根據第八部分判斷依據,溶液的本身毒性已經低于GB 30000.18、GB 30000.28中的相關分級要求了,還要折算成純物質嗎?第四部分易燃物質如果存在于溶液中,已經喪失原有易燃性質,好比:N,N-二甲基甲酰胺在廢氣治理過程采用水噴淋,15%的DMF溶液已經沒有易燃物質的性質了,也要折算成純的DMF么?

回復:

《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中風險物質臨界量確定主要參考了美國《化學品事故防范法規》管制物質清單及臨界量,硝酸濃度折算為80%及以上;乙醇折純主要考慮通常工業乙醇為95%,相對99.5的無水乙醇應用廣泛。第三部分有毒液態物質和第五部分其他有毒物質存在于溶液中且濃度很低,按照“混合或稀釋的風險物質按其組分比例折算成純物質”原則,需折算成純物質。風險物質考慮易燃性同時考慮毒性,N,N-二甲基甲酰胺溶液需折算成純物質。



關于環境風險物質的判定的回復


來信:

《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附錄A中未列出的物質(經判定也不屬于第八部分),是否可認定其不屬于環境風險物質。例如金屬鈉屬于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但不在《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附錄A中,叔丁醇為易燃物,也不在《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附錄A中。

回復:

有毒有害化學品種類多、數量大,《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環境風險物質清單依據我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美國環保局《化學品事故防范法規》、我國歷史環境事件中出現的污染物名錄、歐盟《塞維索指令》等提出,第八部分按照健康危險急性毒性物質、危害水環境物質等分類給出了環境風險物質臨界量,對于不在附錄A中的化學品,可不識別為環境風險物質。需要說明的是,隨著研究和認識的深入,物質清單應不斷補充、完善和動態更新。企業可根據自身涉及的化學品及可能的突發環境事件情形,補充和確定突發環境事件環境風險物質。 



關于企業排放廢氣是否作為應急預案風險物質的回復


來信:

根據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HJ 941-2018),判斷企業生產原料、中間產品、副產品、催化劑、輔助生產原料、燃料、三廢污染物等是否涉及大氣環境風險物質,計算涉及風險物質在腸內的存在量(如存在量呈動態變化,則按照年度最大存在量計算) 我有個疑問,“三廢”污染物中含有廢氣,如一家企業設置一臺燃氣鍋爐提供蒸汽輔助生產,年排放量分別為3t/a,5t/a,燃氣鍋爐產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按照二氧化氮計算)也在附錄A中的風險物質清單內,其臨界量分別是2.5t、1t,那么在風險評估報告中還要認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是風險物質嗎?像這種排放廢氣的企業,如果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是風險物質,那么Q值如何計算,年排放量/臨界量嗎?

回復:

在風險物質識別過程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作為有毒氣體,主要指純物質。涉及“三廢”污染物主要參考《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HJ941-2018)附錄A第七和第八部分,鍋爐產生廢氣危害小,如果一家企業無其他風險物質,僅涉及鍋爐產生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廢氣,可直接按照Q小于1計,以Q0表示。



本文來源:環評互聯網